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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品牌是隶属于上元教育旗下的、专注于职业教育各领域的子品牌。涵盖10多个行业,旗下子品牌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所属培训行业的标杆品牌,在中国各大城市快速发展。教学质量大于一切,教研能力决定一切。认真做教育本质就是坚持工匠精神,认真死磕,打磨教学内容,真正匹配学员的学习需求,使学员有所成,为学习效果负责。上元拥有强大的师资教研团队,专业研发行业内**的课程,打造**课程体系,配备**全的学习工具。线下线上学习系统结合,用全方位教学教研方法保证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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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        

考5年CPA都没过,还有必要坚持吗?

我们都知道要考一个注册会计师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而且难度也是相当大,有很多人考了5年直到成绩都过期了还是没能拿下这个证。那么就有很多人担心,这个证含金量到底高不高,值不值得我花费那么多时间和金钱去备考!下面就和上元会计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CPA考了5年还没有过到底还要不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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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是一个热门职业

CPA是高收入职业。我国近年注册会计考试报名人数每年都保持在60万人左右,特别在大注会事务所,年薪有几十万不是梦。

行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事务所的成立,我国对CPA人才需要比较大,目前CPA行业的人才缺口依然很大。

社会对CPA专业人才的需求大

CPA在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和经验培养的能力都比较强,通晓专业技术知识和国际事务的会计人才更为抢手。是各大企业和金融证券机构竞相争抢的对象。

CPA就业率高,就业前景好

在高等院校开设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来看,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比较高,进入中国境内的国际会计公司以及国内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是进入国内各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以及政府部门等从事会计审计工作,或者在其他领域就业,或考取研究生,或出国留学收入中等水平,就业率高,而且就业前景好。

拿到CPA证书之后的薪资问题

在这里小编可以告诉你注册会计师工资不是统一的。目前注册会计师工资的计算方法各不相同,每个事务所的规定也不一样,但一般是底薪 再加提成,各种补贴。

注册会计师是财会、审计方面的高端人才,是一种比较稀缺的人才资源,不管是事务所还是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如果想聘用这样的人才,一般都会给比较高的工资。

在事务所的项目经理或者副总、总级别或者在企业当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可能年薪在十几万以上。如果在大型注会事务所或四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又是另外一个等级了。

所以从上面几个方面来看,CPA在中国含金量高,认可度也比较高。

有很多人考下这个证不只用了五年,但是当你拿到证书后,生活也将会柳暗花明了~

如果你选对了一家会计培训机构,绝对会给你注册会计师考过机率增加不少!学会计到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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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必须关注的问题(二)



关注8、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国税发[2009]31号允许土地增值税按规定扣除,对纳税人十分有利。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四条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关注9、配套设施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关注10、担保金实际损失才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至所以允许扣除,是因为实际发生的损失和企业销售业务紧密联系,不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该规定意味着对佣金实行限额扣除,而不是全额扣除。但是该规定不适用于支付给境内企业的佣金。

关注11、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关注利息扣除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由于自产产品转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为避免开发企业利用固定资产折旧避税,文件第二十四条设置了一个反避税条款,即: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关注12、计税成本的核算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计税成本核算的规定是国税发[2009]31号的绝对重头内容,对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也会产生间接影响。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关注13、计税成本的构成内容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从立法上看,能够对开发成本六大成本项目的每一个项目都在细节上进行规定,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也有利于纳税人实务操作和减少税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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