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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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
考5年CPA都没过,还有必要坚持吗?
我们都知道要考一个注册会计师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而且难度也是相当大,有很多人考了5年直到成绩都过期了还是没能拿下这个证。那么就有很多人担心,这个证含金量到底高不高,值不值得我花费那么多时间和金钱去备考!下面就和上元会计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CPA考了5年还没有过到底还要不要考!
CPA是一个热门职业
CPA是高收入职业。我国近年注册会计考试报名人数每年都保持在60万人左右,特别在大注会事务所,年薪有几十万不是梦。
行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事务所的成立,我国对CPA人才需要比较大,目前CPA行业的人才缺口依然很大。
社会对CPA专业人才的需求大
CPA在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和经验培养的能力都比较强,通晓专业技术知识和国际事务的会计人才更为抢手。是各大企业和金融证券机构竞相争抢的对象。
CPA就业率高,就业前景好
在高等院校开设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来看,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比较高,进入中国境内的国际会计公司以及国内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是进入国内各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以及政府部门等从事会计审计工作,或者在其他领域就业,或考取研究生,或出国留学收入中等水平,就业率高,而且就业前景好。
拿到CPA证书之后的薪资问题
在这里小编可以告诉你注册会计师工资不是统一的。目前注册会计师工资的计算方法各不相同,每个事务所的规定也不一样,但一般是底薪 再加提成,各种补贴。
注册会计师是财会、审计方面的高端人才,是一种比较稀缺的人才资源,不管是事务所还是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如果想聘用这样的人才,一般都会给比较高的工资。
在事务所的项目经理或者副总、总级别或者在企业当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可能年薪在十几万以上。如果在大型注会事务所或四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又是另外一个等级了。
所以从上面几个方面来看,CPA在中国含金量高,认可度也比较高。
有很多人考下这个证不只用了五年,但是当你拿到证书后,生活也将会柳暗花明了~
如果你选对了一家会计培训机构,绝对会给你注册会计师考过机率增加不少!学会计到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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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元教育】
上元教育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苏州,是职业教育培训行业的领跑者。以品牌化运营模式和出色的办学能力发展成为强大的职业培训综合体,是华东区域颇具影响力的职业培训机构,更将成为中国职业培训学校的标杆。
发展十余年来,已经先后在江苏的苏州、南京、无锡、常州、扬州、泰州、徐州、宿迁、浙江的杭州、宁波、金华、嘉兴、绍兴,安徽的芜湖、滁州、以及上海等地成立了分校,截止到2017年9月,上元教育的发展版图上已经有近60多所分校,未来还将继续发展壮大,到2019年,分校数量将达到100所以上。上元教育目前每年学员数量超120000人次,累计为社会培养各类优秀人才达1200000人。
吴江中级会计师培训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核算
从2006年7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科目下增设了“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进一步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应付地方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其他个人收入。相应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类”下列示上述项目。同时在上述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会计处理上,单位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现金”等科目。增设上述科目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暂存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增科目核算的内容。同时,《办法》规定,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和形式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情况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使用工会经费发放给职工的相关收入应当由单位工会单独记账,另行反映。
第四条 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除“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个人收入。相应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类”下列示“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项目。在“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单位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同时,借记“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现金”等科目。
第六条 增设上述科目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3暂存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7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增科目核算的内容。
第七条 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情况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第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核算、反映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