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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高效**班

《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教材面授精讲 考点逐点扫描 记忆技巧传递 应试技巧分析 考前模拟测试 综合阶段考点精讲 无纸化软件练习

适学人群

1.有志从事财务工作的零基础考生;

2.专科及本科院校财经专业及非财经专业处于毕业阶段的考生;(学历可能会做调整,具体可咨询在线客服>>>)

3.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考生;

4.正在从事财务工作想要进一步提升的考生。

注会考试科目

专业阶段(六科)——5年滚动有效:

《会计》,《审计》,《税法》,《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综合阶段(两套试卷)——无时间限制: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注册会计师

课程科目

课程收益

会计

掌握财务会计和高级会计的几乎全部知识,成为会计核算的王者!

审计 掌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完整流程,会计师事务所的大门将向你敞开!
税法

精通中国所有的税法,你将会成为税务操作的达人和税务筹划的大师!

财务成本管理

你将同时成为投资精英、成熟的成本会计以及资深的管理会计,做财务职场上的精英!

经济法

熟练运用商业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知识,你将成为签合同的内行人,银行票据的精通者,创设公司的高手,发行股票的专家……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你将善于管控公司的经营风险,成为公司的战略家,老板的"智囊"!


课程介绍:

未来十年内中国需求的15类人才排行榜中,注册会计师高居前列,拥有CPA证书就等于拥有了职场的加薪利器,行业的金字招牌;仁和会计CPA高效**班,老师授课聚焦考点,精辟讲授教材精髓;逐题解析历年真题中传递的“**密码”,让注会拿证不再是难事。

课程特点:

三维立体教学模式

老师直播:全国近千名注册会计师进行筛选考核,各科目只选择一位优秀老师;

面授辅导:针对难点疑点查缺补漏,全程辅导,小班制授课,学习氛围好;

智能教学平台:线上线下同步教学,基础强化,历年真题精讲,考前押题,仿真模拟考试提前适应考试节奏。

高效记忆重难点

艾宾浩斯遗忘曲线高效率记住复杂的财管教材;

用美式金字塔逻辑背出60%知识点;

3天普及中小企业财务通用语言;

活用思维导图,串联5年注会知识点;

3道会计应用题记住68个难点;

实例课弥补3年财会工作经验帮助答题。

学校简介

仁和会计教育是成立于2002年,始终专注于会计实战培训。我们深知,唯有专注,才能更加专业。如今,我们拥有近千名实战会计教师团队,在全国300多所仁和会计培训学校组成了仁和会计教育网络。 仁和会计教育具有当地小型会计培训学校无法媲美的巨大优势:来自代账机构的真账实训,教学范围涵盖20多个行业,独创定制的实战会计教学材料、企业财务经理人亲授职场经验、地处市区交通便利的现代化校舍以及全国通行的课程卡随时随地走到哪学到哪。

师资力量

仁和会计教育拥有近千名实战会计教师团队,他们均曾在企业担任过财务经理,拥有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资格,有丰富的会计教学、大型财团真账实战经验,能让学员实现“知识、实务、资质”三重收获,使学员具备财务职场的核心竞争力。

教学方式:核心课程 专题讲座 案例讨论,手把手的授课指导、远程教学与个人实操练习相结合。学员可按自己的程度进行弹性时间,极大地缩减了学习时间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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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份起执行的财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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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间2018年的**个月份已经接近尾声,各位小会计们相比2017年是否有了进步呢?对于会计知识的掌握是否也有增多呢?即将到来的二月要实施一系列财税新政值得大家关注,快来一起看一看。


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 2月1日起施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业扩围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公告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发布 2017年度汇算清缴开始执行 汇算清缴报表变化

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了修改。

申报表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

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二)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

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

(三)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

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四)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公告》适用于纳税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三、《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公告明确了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四、《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贸易便利化,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共同制定了《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公告》除引入退出机制外,基本上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65号)的试点政策。

《公告》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

(一)扩大试点的区域范围。包括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退出机制的内容。

一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

二是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

三是申请退出试点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递交退出试点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核准后启动退出试点工作。

四是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结清税款(包括征税税款、出口退税税款),方可办理退出手续。

五是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

六是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企业年金办法》2月起施行 退休后或可多领一份收入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对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缴费部分,企业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个人缴费可以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办法》不仅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职工达到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2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取消行政审批。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是简化办事程序。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办事流程。

三是适应税制改革。《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办法》还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明确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明确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明确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明确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各行各业都有自己需要遵守的规定,对于会计人来说,不定期发布的各项新政就是约束会计人的“准绳”。在工作中只有掌握了基本政策才能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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