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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多年的教学经验,仁和会计培训逐渐形成为学生提供培训→实习→就业一条龙服务,从而为培训市场注入了全新的“仁和”模式。 发展至今,仁和会计教育在北京、上海、广东、重庆、湖北、湖南、浙江、陕西、河北、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四川等地区开设校区已达近300余所,会计学员来自全国各地,累积培训各类会计人才达百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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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的经验沉淀铸就仁和教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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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会计班

CMA中文面授精品课程

会计入门班

核算会计班

**本课程学习,可实现从零基础到主管会计的提升,具备熟练处理各行业账务的能力,结合就业辅导相关课程快速从事主管会计工作。

适学人群

零基础,希望快速进入会计行业,并掌握实操经验能成功就业的人群。**本课程学习,可实现从零基础到基层会计的提升,具备一般纳税人工业、商业财务独立核算能力。


课程提纲 课程内容
会计基础(赠送) 初级会计实务基础班 初级税务实务基础班
会计真账实训 会计实操导入课
出纳实战
财务软件实操
新办商业企业真账实操(手工)
工业企业真账实操(手工)
工商一体化真账实操(手工)
EXCEL表格在财务中的运用
多行业真账实操(装饰业、连锁酒店业)
工具课程   财务软件实战应用
财务管理基础
(网络课程)
财务交接漏洞防范、企业证照管控技巧
财产清查关键技巧、财务报表编制秘笈
主管会计实训                     
财务制度建立、老板担心的十大财务问题、财务人员法律风险、
财务归纳汇总、错弊账更正及检查、多行业关键点差异点、
主管会计培训证书考前冲刺
全仿真财务核算实验室  实际演练:上市公司、医药业、物流业、电子制造业、汽车4S店、施工业六大行业全仿真核算演练
全仿真税务操作实验室   实际演练: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企业所得税缴纳及年度汇算清缴系统、增值税申报实训系统、地税综合申报系统、金税3期个人所得税缴纳系统
职业指导课 财务人员职业规划,拆掉思维里的墙如何写出百里挑一的好简历;
打造职场礼仪,赢在形象力;求职面试中的关键技巧;面试演练、职场沟通
职能化教学平台 家庭作业指导、教学PPT共享、视频讲解、模拟考试、随堂练习



课程介绍

全仿真财务核算实验室、税务操作实验室祝您娴熟掌握各行业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结合主管会计实训体系及就业指导让您迅速从零基础实现财务会计梦想!

课程收益

货物进大型商超如何结算?

专卖店里的钱货如何做账?

企业里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哪些?计税依据是什么?

日常账务中如何重点关注视同销售的业务处理?

税务查账补税罚税如何做账?

装饰行业,连锁酒店行业的账务有何特色?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如何进行?

举例

【单选题】某饮料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末将本企业生产的一批饮料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该饮料市场售价为12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1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应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为(    )万元。

A.10   B.11.7    C.12       D.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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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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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税发[2006]31号: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一、关于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或是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参见财税[2006]21号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5、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加计扣除标准计算扣除。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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