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你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或是重庆、杭州、西安、宁波等其它城市,你都能看到仁和的旗帜与品牌。无论你是在写字楼还是在工厂,或是学校、超市,你都看到仁和的学员。仁和历经十年的发展,已经有几十万的学员奔赴全国各地,踏上财务岗位,随着口碑的传播,仁和的品牌影响力已经深入到全国各地。“学会计,到仁和”已经成为街头巷尾的口头禅。仁和会计迅速实现零基础学员的职业蜕变
历经多年的教学经验,仁和会计培训逐渐形成为学生提供培训→实习→就业一条龙服务,从而为培训市场注入了全新的“仁和”模式。 发展至今,仁和会计教育在北京、上海、广东、重庆、湖北、湖南、浙江、陕西、河北、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四川等地区开设校区已达近300余所,会计学员来自全国各地,累积培训各类会计人才达百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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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对象 | 董事长、总经理、高层管理人员 | |
授课时间 | 5天 | |
系列 | 课程名称 | |
高管系列 | 集团财务管控战略 | 课程咨询 |
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 | 课程咨询 | |
投资项目分析与决策 | 课程咨询 | |
融资策略与实务 | 课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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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省电信公司向主管税务部门反映,客户小额欠费清理难度大,从服务用户角度出发,一般只是对欠费较大客户采取直接停机,零星欠费只是以语音提醒、催缴为主,少数用户准备不使用原号码时就不愿缴清欠费,一年累积下来此类现象的损失比较大,追偿时成本又太高。那么欠缴的话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解答】
欠缴话费可以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作出进一步说明,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作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扣除欠费损失时电信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清单。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二条解释得比较详细,电信企业应该提供的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未扣除的损失统一在2009年列支。
一般损失在扣除时税法强调时效性,即当年发生的要当年扣除,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对话费损失扣除时间比较特殊,对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