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
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中国实战会计培训的知名品牌。在九省通衢之地,崛起了一家会计培训行业的品牌——仁和会计教育。它历经十余载风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地区走向全国,从一间教室到二十多省百校分布,拥有近千名实战会计教师团队,已经为社会输送近几十万实战会计人才。
仁和会计教育秉承“仁者爱人,和者谐也”的理念,以“仁爱和谐”为企业的宗旨。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爱护学员、关心学员,以学员的成功为服务宗旨。在仁和,学员不止学在仁和,而且爱在仁和,感动在仁和。
仁和会计教育建校伊始就努力打造行业标准,不断提升教学品质,建立资深老师团队。学校除特邀中国资深会计老师以外,还不断签约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资深教师上千名,而且大部分是拥有高级职称的高级讲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他们均有丰富的会计教学、真账实战大型财团的经验,能满足各类会计专业培训的教学需求。在仁和,学员除了成才还有成功。
仁和会计教育专注于会计实战培训。因为我们深知,唯有专注,才能更加专业。十年以来,我们只在这一领域坚持不懈,努力耕耘,奋发创新,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丰硕成果。仁和会计教育的教学方法与教学理念已经拓展全国,被众多的会计培训机构所模仿。仁和,已经成为中国会计教育的知名品牌。
无论你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或是重庆、杭州、西安、宁波等其它城市,你都能看到仁和的旗帜与品牌。无论你是在写字楼还是在工厂,或是学校、超市,你都看到仁和的学员。仁和历经十年的发展,已经有几十万的学员奔赴全国各地,踏上财务岗位,随着口碑的传播,仁和的品牌影响力已经深入到全国各地。“学会计,到仁和”已经成为街头巷尾的口头禅。仁和会计迅速实现零基础学员的职业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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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团队】
高级讲师:吴欣
讲师名言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CPA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
具有多年大型企业财务高管经验,精通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管理、税务处理、审计、财务分析分析统计及财务决策等各专项工作,对企业管理运营有着
深刻理解及洞察,能结合企业战略。
高级讲师:陈玲
讲师名言
**大的欣慰是学生的进步,**大的幸福是把学生送到理想的彼岸。
会计教育专家学者,资深会计职称特级讲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现任仁和会计高级讲师、职称项目负责人。2011年“第十七届职业技能大赛暨第九届会计能手选拔赛”获“会计技...
高级讲师:张柏新
讲师名言
真实是企业人生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
资深会计师。曾任国企财务部门负责人、珠海某制造业财务总监、多家企业财务顾问,现任仁和会计首席讲师、实战课程教材研发主管。时刻关注时政及财税政策变化,尤其擅长理论教学与会计实际工作的结合,讲学深入浅出。
高级讲师:柯文华
讲师名言
人只有一张嘴而拥有两只手,所以我们应该少说多做!
资深会计实战讲师。曾任九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仁和会计实战课程教材主编之一、仁和教学项目研发部研究员。通晓广告公司、装饰公司的行业特点与财税管理风险,对医药、广告行业有多年的工作经验与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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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性质
全国统考,提高自己技能、提升薪酬必学课程
招生对象:
一、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准备参加会计初级职称的
二、 没有会计基础,没有学过会计,零起点对象,高中以上学历,不受年龄限制
学习课程
初级会计实务
初级经济法
合格条件:二门课程一次性**
开设班级
晚上班 每周2-3个晚上
双休日班 周六或周日一天
白天班 周一到周五白天中选一天
混合班 针对上班时间不固定的人,**晚上和双休日搭配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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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平财务会计核算培训学校
外商投资企业可否享受股息税率优惠
【问题】
某香港独资企业在江西投资成立一家100%控股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股息税率优惠国家一表,想确定我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申请优惠税收协议?请问:
1.股息和股利分红有何不同?
2.我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就不能有股息产生?
3.我公司注册是有限公司,账上未分配利润可以有董事会决议明确每年分配股息吗?
4.税收协议利息条款指的是什么?
【解答】
1、股息和红利均属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股息与红利的区别,在税法上没有明确的界定。
2、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取得的利润分配通常不叫股息,叫红利。
3、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外资企业自行决定利润分配。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设股东会。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利润分配。
因此,对于公司账上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按《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分配利润。
4、税收协议利息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规定,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纳税人申请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