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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7〕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近年来,我省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但建造方式大多仍以现场浇筑为主,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规模化程度较低,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以及先进建造方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等会议精神,加快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坚持顶层设计、协调发展,推动工程建设建造方式改革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升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带动形成一批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一)2017—2020年,为试点示范期。全省以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中心城区和贵安新区直管区为装配式建筑发展积极推进地区,其他区域为鼓励推进地区,其中,黔东南州重点推进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前期,全省大力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积极培育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从2018年10月1日起,积极推进地区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除外)、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广泛采用装配式建造;对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不少于建筑规模30%的建筑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积极支持鼓励推进地区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在全省合理布局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到2020年底,全省培育10个以上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20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成5个以上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10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3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科研创新基地,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形成产业联盟,培育1个以上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全省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5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积极推进地区达到15%以上,鼓励推进地区达到10%以上。 (二)2021—2023年,为推广应用期。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规划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对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可采用装配式建造。到2023年底,全省培育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全产业链协作的产业集群;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积极推进地区达到25%以上,鼓励推进地区达到15%以上,基本形成覆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的标准体系。 (三)2024—2025年,为积极发展期。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形成一批以骨干龙头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产业基地为依托,特色明显的产业聚集区,装配式建筑技术水平得到长足进步,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实施规划引领。及时研究制定《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各市(州)、贵安新区结合实际开展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本级及县(市、区、特区)装配式建筑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明确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规划编制完成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排名**的省直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着力完善标准体系。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研究建立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开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评价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建立质量验收机制,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标准之间的衔接。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完善装配式建筑防火抗震防灾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着力推动试点示范。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等建设,统筹规划布局,落实政策措施,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以住房连片改造建设实施装配式建造试点,推动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建设。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工程建设企业,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建设。结合全省示范小城镇、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等,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和产品,切实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着力提升产业发展动能。大力实施“引进来”战略,围绕装配式建筑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及时研究制定《贵州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四年行动方案(2017—2020年)》,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壮大产业链,提升产业层次和质量。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鼓励相关企业建立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和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等战略联盟,促进设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等产业链协同发展,集聚一批本土品牌产品和生产企业。鼓励大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传统建材企业向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着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及时研究制定《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技术导则》,积极引导建筑行业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定期发布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告。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大力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指导和服务。鼓励行业积极研发与装配式建筑相应的施工技术和工法,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加快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大力发展和应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等建筑结构与功能一体化技术。推进整体厨房卫生间、集成化设备管线、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的规模化应用。推动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提高全装修建筑的比例。(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着力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努力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积极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绿色建材,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七)着力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及时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切实优化项目管理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施工等企业可单独或组织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具体的设计、施工任务时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八)着力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和完善装配式建筑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成品、设施设备及全装修的质量监管。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强化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资金支持。鼓励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对创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的地区,以及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机构给予资金支持。按相关规定,将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等企业列入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依法依规享受相关资金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基地和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按相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全装修成品住房的,按照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发起组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优质诚信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用地支持。各地要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企业、基地和项目用地,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用地保障。在土地供应中,可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明确的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各地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提高项目的装配率和全装修成品住宅比例。(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落实税费优惠。积极探索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保证金可予以减免政策。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及产业化工厂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依法按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技术创新支持。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专家组成的发展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并分行业设立设计、部品、施工等专家小组,负责标准编制宣传贯彻、项目咨询和服务指导。结合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从科技攻关计划中安排科研经费,支持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攻关以及设计、标准、造价、施工工法、建筑技术研究。落实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装配式建筑研究的给予一定扶持。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研究根据行业需求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实行面积奖励。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对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项目,可纳入绿色建筑统计范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七)优化监管服务。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制度,对相关项目开发和施工单位资质升级、延续、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予以优先办理。装配式建筑项目主体阶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可实施分段验收。采用装配式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可凭装配式建筑生产供应链企业的相关收付凭证予以核拨释放等额预算监管资金。鼓励和支持装配式建筑部品生产企业申请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对装配式建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等方面予以支持。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优化超大、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运输审批服务,研究制定相关部品运输车辆高速路通行费优惠政策措施。探索创建装配式构件信息共享网络和数据平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人才培养。及时建立有利于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长效机制,为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应结合实际,及时完善相关专业培训机构的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建筑业领导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队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让公众全面了解装配式建筑对提升建筑品质、宜居水平、环境质量的作用,提高装配式建筑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产品展示、现场观摩等方式,向社会推介诚信企业、先进技术、放心产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政府新闻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文件或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