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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执业药师报名表_南京执业药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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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18编辑:喜宝

南京执业药师报名表

2019全新课程体系助力考生**拿证

13年教学经验,能深刻把握考试规律及思路,制定出的学习体系更合理,更科学

考点精讲
2天/科 预计2019年1月陆续开课

全面熟悉教材,梳理教材结构及章节框架,提炼出每科章节的重点、难点、必考点,逐一突破,并以典型历年真题进行全面讲解,达到掌握考试题型,解题方法,夯实基础,熟悉考试趋势的目的。


习题解析
8学时/科 预计2019年4月陆续开课

配2套模拟题进行摸底定位训练,帮助学员查漏补缺,针对性制定个人强化复习计划。


强化冲刺
1天/科 预计2019年5月初陆续开课

针对重难点知识串讲,压缩教材和考试范围,总结高频考点及常见题型进行强化练习,训练做题技巧,对短板知识进行强化性、针对性讲解,起到初步的考点预测效果。


模拟预测
8学时/科 预计2019年5月陆续开课

经典题库强化训练,在线模考自测,掌握考试规律,重点强化,提前适应考试状态。


考前点题
0.5天/科 预计考前1周开课

圈画核心考点,压缩考试知识点,每科浓缩数页A4纸考点,并将考点转化为章节习题/模拟试题,实现由点到题的转化,帮助学员**掌握考点。


考前集训
1天/科 预计考前1周开课

优路强大的师资队伍及时结合考前资讯,集中授课,圈化核心考点,并将考点转化为习题进行强化冲刺训练,全面帮助考生提前进入考试状态,达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直播 网络 面授

三种授课形式联合 大数据智能化教学

智能高清网课

基础讲解类课程,核心师资按章节菜单式录播并配备测试题,学员可连续播放学习、自我检测,也可以精准检索某个知识点学习,智能生成测评结果和学习规划

智能直播

应试能力训练类课程,智能移动测评与直播紧密结合,课前、课中、课后测评,及时发现、收集错题,实现针对性、互动性强化训练

智能面授

强化理解记忆快速突破类课程,采用强制学习模式,开课前根据移动智能测评报告,实施分层教学,针对性解决薄弱环节,快速提升应试能力

2018年执业药师报考所需的几种材料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预计在七月中下旬开始,距离考试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即将报名,各位考生要检查一下自己的材料是否准备齐了。这里整理了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需要的一些材料,如下:

1.电子照片

有些省份要求是在网上提交照片,并且对照片有具体的尺寸要求,一般是小二寸的。上传完照片,才可以完成执业药师报名程序。

所以提醒各位考生在考试报名开始之前,准备好电子照片。

部分现场审核的地区,要提交纸质版照片。根据之前要求,红白蓝三种底色均可。

2.身份证

身份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可能有些粗心的考生身份证会丢失,遗失后请抓紧时间补办,以免影响考试报名。

另外,要保证考试期间身份证在有效期内,避免因身份证过期而导致当年成绩无效。

3.毕业证

专业及毕业年限必须符合报名条件。

4.学历查询认证证明

由于部分中专考生的学历编号在学信网中查不到,需要去学历认证机构(学信网)进行学历认证,出具纸质认证报告,此认证报告开具需要15天左右,请需要认证的考生抓紧时间,以免耽误报名。

5.报名表

报名表是在报名开始后于人事考试网填写报名后打印出来的,需要报名单位盖章,也需要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注意:需要考后审核的地区也需要提交报名表,大家可把报名表**填表之后放到**或者是U盘以便到时候复审。

6.单位工作证明

单位工作证明,就是从事药学或中药学相关工作年限的证明,虽然每个省份是不一样的,但是都是大同小异。

关于工作证明的书写,一定要注意工作年限是否满足要求,要如实填写,工作单位**好是用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的证明。如果中途换过工作,就在工作那一栏填写两个工作单位的工作经历。

由于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工作由各个地方人事部门负责,所以各地执业药师报考条件是存在差异的,如果考生对自己的专业、报考年限有疑问,一定要提前询问当地的报考审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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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处理非正常事件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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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非正常事件的总结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过期和损坏药品的处理

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P85,61条)非常重要

A.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B.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C.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D.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SFDA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2、处方保存期满后(处方管理办法,P127,50条)

A.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B.登记备案

C.方可销毁

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P156,6条)

A.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B.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C.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P126,36、40条)

A 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①告知处方医师;②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B 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①拒绝调剂;②告知处方医师;③应当记录;④按有关规定报告。

C 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5、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①积极救治患者;②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③做好观察与记录;④按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P194,21条)

6、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P210,65条)

A.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录

B.填表上报

C.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7、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监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22条)

A 发现假药、劣药,应当①立即停止使用;②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③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B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①立即停止使用;②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③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④需要召回的,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注意后者要和药品召回对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P156,6条)

A.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B.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C.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取消药物调剂资格的情况(47条):①未按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②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

9、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①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②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对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①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②告知消费者;③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256,18条)

注意两种说法的区别

10、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P132条)

A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①详细记录;②分析和处理;③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报告。(19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①立即**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②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③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④**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27条)

B 药品生产企业调查死亡病例需详细了解的事项(22条):①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②药品使用情况;③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④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⑤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C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①立即开展调查;②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③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④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9条)

D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①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②迅速开展自查;③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销售;④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30条)

E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①积极救治患者;②迅速开展临床调查;③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④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使用等紧急措施。(31条)

F 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①**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②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了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③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45条)

11、药品批发企业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①立即采取停售措施,②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③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2013版GSP89条)

12、药品批发企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①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②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③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④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⑤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2013版GSP89条)

13、药品批发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①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售,②追回并做好记录,③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013版GSP120条)

14、药品零售企业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①及时撤柜,②停止销售,③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④并保留相关记录(2013版GSP165条)

15、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①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②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013版GSP1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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