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入户广州管理办法
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入户广州。
第三条
广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积分入户广州工作的统筹协调,将积分入户广州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人口计划管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入户广州工作,组织开发积分入户广州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入户广州的审核。各积分入户广州受理窗口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积分入户广州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复审、上报等工作。
广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复核积分入户广州人员名单、办理积分入户广州手续。
广州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积分入户广州工作。
第四条
申请积分入户广州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在20-4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广州是指以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积分入户广州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积分入户广州。本办法设5项积分指标(见附件),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总积分满60分可申请积分入户广州。
第六条
广州市对年度积分入户广州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入户广州指标总量纳入当年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并以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人应首先登陆积分入户广州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进行确认,然后到各积分入户广州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
广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和年度积分入户广州指标总量,确定拟给予 积分入户广州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排名。
第十条
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后,公布积分入户广州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布的积分入户广州人员名单发放积分入户卡。申请人凭积分入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积分入户手续。广州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布的积分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复核了的,给予办理积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以积分入户广州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积分入户广州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积分入户广州办理申请
热线:020-87633003
汤老师:13632376258
QQ:179954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