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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积分入学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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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编辑:佚名

申请人必须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系统”注册并按要求填报资料,取得积分分值后,才能参加当 年荔湾区积分制入学申请。积分制入学是按照《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表,见附件),对申请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的同一法定监护人 (父或母一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并赋予一定的分值,按指标 体系表计算、排序,按积分由高到低顺序公示积分结果。 积分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也相同时, 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

具体申请流程:

(一)申请报名参加荔湾区积分制入学



申请报名参加荔湾区积分制入学(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须在当年 3 月 31 日前登陆“广州市来穗人 员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申请积分并获得核定分值。






(二)注册填报申请资料,上传资料图片



申请人取得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系统积 分后,按当年积分入学日程表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荔湾教育信息网”中 “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网上申请系统”注册填报申请资料,上传资料图片,并在系统确认提交。预审过了后,按 规定**打印《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



请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属街道政务中心受理窗口递 交。





(三)积分入学审核



区来穗局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 依照各自单位的业务职责对来穗人员申请积分入学的信息资料 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区相关单位进行汇审。






(四)积分公示及申诉



区来穗局将积分计算结果在“荔湾区政府网”、“荔湾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其中分数相同者 按指标体系表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进行比较排名,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自然日。

对本人的公示积分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于公示期间向原受 理街道政务中心申请复查。




(五)公布招生计划


区来穗局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积分人名单移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在“荔湾区政府网”、“荔湾教育信息网”公布当年招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实 行补贴的本行政区域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并对获得积分制入 学资格名单进行公示。




首批:截止当年 3 月 31 日前在我区连续稳定居住(即购

房或租赁)并在我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 5 年、在我区劳

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5 年的来穗人员(申请初中学位的,其随迁子女须具有我区小学学籍),其适龄子女优先统 筹安排公办学位。

第二批:不符合首批条件的来穗人员,按当年积分入学招生人数、积分高低顺序统筹安排公办学位或政府补贴的民办 学位。



(六)填报志愿



取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申请人于规定时间在指定网站填报志愿。逾期未上网填报志愿视为放弃积分 制入学资格。






(七)安排学位


区教育局根据招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分片(即:以珠江为界分南北两片,其中:原荔湾地区与大坦沙岛为北片,原芳村地区为南片)安排学位,并按 照来穗人员积分计算结果以及申请人的入学志愿进行电脑派 位。优先招收首批公示名单的随迁子女;招收完首批公示名单的随迁子女后,根据当年招生人数招收第二批公示名单随迁子女。



(八)学位确认

申请人按照积分入学日程表规定的时间 内确认录取结果,逾期不确认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九)报到注册


随迁子女须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该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以上各流程时间节点以区教育局当年公布的《广州市荔湾 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日程表》为准。

【分值表】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备注







基础指标




1




合法稳定住所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 每满 1 年计 3 分;



1、在广州市投亲靠友, 可视为零租金租赁住房。
2、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 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2、在广州市累积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10 分);申请人
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再增加 5 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
1 年计 2 分,上限不超过 10 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 1 年计 2 分,上限不超过
10 分。



2



合法稳定就业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 1 年计 1 分。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
复计算年限。


3


文化程度

1、本科及以上学历(50 分);

只取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
分。

2、专科(含高职)(35 分);

3、高中(含中职)(20 分)。


4


年龄

1、18-30 岁(30 分);


动态调整,不予叠加。

2、31-40 岁(20 分);

3、41-45 岁(10 分)。



加分指标



1



技术能力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30 分);


职业资格,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或认定而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高分,不累计计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
单位工勤技术三级(20 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10 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
作(10 分)。





2





创新创业

1、近 5 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且专利申请
地址在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对同时满足 1 和 2 两项条件的, 可以累计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 20/(人数
1)计算,发明人为首位发明人的, 加计一份平均分。上限不超过 40 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 10/
(人数 1)计算,发明人为首位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上限不超过
20 分。

属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按 5/(人数 1)计算,设计人为首位设计人的,
加计一份平均分。上限不超过 10 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 1 年计 2 分,上限不超
过 10 分。


3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服务行业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20
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
(10 分)。工作每满 1 年再加计 5 分,
上限再加分不超过 30 分。


4


社会服务和公益

近 5 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 2 分)
或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 50
小时计 1 分)。以上各项 1 年内计分
不超过 2 分,单项累计上限不超过 10
分。






5





纳税情况

1、对普通劳动者,近 3 个纳税年度累
积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对同时满足 1 和 2 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1)1-3 万元(含 1 万元,不含 3 万元)(4 分);

(2)3-6 万元(含 3 万元,不含 6 万
元)(8 分);

(3)6 万元以上(含 6 万元)(12 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 3 个纳税年
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

(1)5-10 万元(含 5 万元,不含 10
万元)(4 分);

(2)10-20 万元(含 10 万元,不含
20 万元)(8 分);

(3)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12 分)。





6



表彰奖项

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
项和荣誉称号(30 分);


1、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2、同一奖项只取高分的奖项,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
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 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
奖项和荣誉称号(含道德模范、广州好人)(10 分);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
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 分)。









区域指标








1






区域加分
(上限为30 分,可以累计, 但不能超30 分;本积分在我区积分入学系统申请)


  1. 在我区连续稳定居住(购房或租赁) 并在我区办理居住证满 5 年。
  2. 在我区就业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 5 年。(30 分)
  1. 连续稳定居住,购房的以房产证、购房合同为准;租赁的以租赁备案为准;居住证时长以广州市来穗人员信息系统查询为准。
  2. 在我区就业的需提

供就业登记证明,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





在我区居住并在我区就业创业满 1 年但不满 5 年的。(10 分)

  1. 在我区居住,购房的以房产证、购房合同为准;租赁的以租赁备案为准;
  2. 在我区就业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明。 3.在我区创业的需取得营业执照满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





在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制人员且工作累计满 1 年以上。(10 分)

提供劳动合同和单位工作证明(如果劳动合同属于第三方外派形式的,在合同上必须要
有注明派遣单位)。




随迁子女在我区就读小学,拥有我区
学籍的,每个学年积 5 分。

以教育局和学校出具
的学籍证明为准。




近三年内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授予
的奖项和荣誉称号(10 分)

表彰奖项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证书或表彰奖励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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