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2、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长不得超过两年。
3、深圳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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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何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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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严重过错被解雇,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服务期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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