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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怎么考二级建造师_杭州二级建造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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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19编辑:佚名

杭州怎么考二级建造师

2019全新课程体系助力考生**拿证

13年教学经验,能深刻把握考试规律及思路,制定出的学习体系更合理,更科学

考点精讲
2天/科 预计2019年1月陆续开课

全面熟悉教材,梳理教材结构及章节框架,提炼出每科章节的重点、难点、必考点,逐一突破,并以典型历年真题进行全面讲解,达到掌握考试题型,解题方法,夯实基础,熟悉考试趋势的目的。


习题解析
8学时/科 预计2019年4月陆续开课

配2套模拟题进行摸底定位训练,帮助学员查漏补缺,针对性制定个人强化复习计划。


强化冲刺
1天/科 预计2019年5月初陆续开课

针对重难点知识串讲,压缩教材和考试范围,总结高频考点及常见题型进行强化练习,训练做题技巧,对短板知识进行强化性、针对性讲解,起到初步的考点预测效果。


模拟预测
8学时/科 预计2019年5月陆续开课

经典题库强化训练,在线模考自测,掌握考试规律,重点强化,提前适应考试状态。


考前点题
0.5天/科 预计考前1周开课

圈画核心考点,压缩考试知识点,每科浓缩数页A4纸考点,并将考点转化为章节习题/模拟试题,实现由点到题的转化,帮助学员**掌握考点。


考前集训
1天/科 预计考前1周开课

优路强大的师资队伍及时结合考前资讯,集中授课,圈化核心考点,并将考点转化为习题进行强化冲刺训练,全面帮助考生提前进入考试状态,达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杭州怎么考二级建造师

2018年二级建造师《公路实务》考试大纲

对于报考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而言,考试大纲相当于考试的核心所在,直接决定着考生复习的方向和重点。为帮助考生抓住考点进行复习,今天,优路教育将2018年二级建造师《公路实务》考试大纲分享给大家。

2B310000 公路工程施工技术

2B311000 路基工程

2B311010 路基施工技术

2B311020 特殊路基施工技术

2B311030 路基防护与支挡

2B311040 路基试验检测技术和路基施工测量方法

2B311050 路基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2000 路面工程

2B312010 路面基层(底基层)施工技术

2B312020 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

2B312030 路面防、排水施工技术

2B312040 特殊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

2B312050 路面试验检测技术

2B312060 路面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3000 桥涵工程

2B313010 桥梁的组成、分类、施工技术及测量

2B313020 涵洞的组成、分类及施工技术

2B313030 桥梁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4000 公路隧道工程

2B314010 隧道工程

2B314020 隧道施工测量和监控量测技术

2B314030 隧道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B315000 交通工程

2B315010 交通安全设施的主要构成与功能

2B315020 监控系统的主要构成与功能

2B320000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2B320010 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B320020 公路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2B320030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B320040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2B320050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的范围及要求

2B320060 公路工程安全技术要求

2B320070 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2B320080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2B320090 公路工程施工成本管理

2B320100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B320110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工程管理

2B320120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劳务用工配置与管理

2B320130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管理

2B320140 公路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2B330000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2B331000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和标准

2B331010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和工程标准体系

2B331020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范围

2B331030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2B331040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2B331050 公路工程验收条件与内容

2B331060 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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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证据的保全和应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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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证据保全的申请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仲裁法》第46条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证据保全的实施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二、证据的应用
     (一)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就是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它是证明的起点和终点。整个证明过程都是围绕证明对象进行的。
    1.证明对象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象包括: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如当事人主张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如当事人的资格与行为能力等问题。
    (3)证据事实。如书证是否客观真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
    (4)习惯、地方性法规。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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