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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二级建造师和一级建造师_杭州二级建造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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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12编辑:佚名

杭州二级建造师和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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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二级建造师和一级建造师

杭州二级建造师和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考试指南—证书注册

二级建造师考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一项重要的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也是中大型企业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展的必要资格。今天,优路教育就给大家讲讲二级建造师考试指南——证书注册

证书注册规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二级建造师注册共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撤销注册几个类别。各分类详情如下:

1.初始注册

注册周期: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初始注册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变更注册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变更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延续注册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延续注册条件: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增项注册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增加专业考试合格后

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增项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增项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注销注册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意: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申请表: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注销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序: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6.不予注册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意: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申请表: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撤销注册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撤销注册条件: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证书注册流程

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步骤如下:

受理

1、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受聘于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 “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或当地省份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书面申请材料。

一、初审

标准:

(1)申请人持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当地行政区域内);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10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5个工作日

二、复审

标准:符合当地省份《_____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涉及水利、电力、公路专业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复审。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5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4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将审批结果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行公告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对准予变更注册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公告和送达期限)。

注册证书查询

查询网址:http://jzsgl.coc.gov.cn/archisearch/

查询方法:进入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查询网站,点击二级注册建造师查询,即可查询全国各地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情况。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注册证书领取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时间及地点将会在各省市人事考试网、各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各省建筑业执业注册资格管理中心等相关网站进行公布,考生可关注以上**网或优路教育二级建造师证书领取信息

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建筑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钢结构、高耸建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特种专业。

机电工程执业工程范围为:

机电、石油化工、电力、冶炼,钢结构、电梯安装、消防设施、防腐保温、起重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环保、电子、仪表安装、火电设备安装、送变电、核工业、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无损检测、海洋石油、体育场地设施、净化、旅游设施、特种专业。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

市政公用,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环保、桥梁、隧道、道路路面、道路路基、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及道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给排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管道、特种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

公路,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桥梁、隧道、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专业。

矿业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

矿山,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高耸构筑物、消防设施、防腐保温、环保、起重设备安装、管道、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建筑防水、爆破与拆除、隧道、窑炉、特种专业。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

水利水电,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建筑防水、消防设施、起重设备安装、爆破与拆除、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利水电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送变电、管道、无损检测、特种专业。

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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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机电工程》知识点归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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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联展教育二级建造师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机电工程专业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讲 1M410000机电安装工程技术基础知识

1M411060 了解技术测量的基础知识

1M411061 技术测量的基本概念、方法和有关规定

(1)技术测量的基本概念

技术测量是为确定量值而进行的实验过程。测量过程包括:测量对象、计量单位、测量方法和测量精度等四个要素。

*测量对象,这里主要指几何量,包括长度、角度、表面粗糙度和形位误差等。

*计量单位,根据计量法的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测量方法,常见的有:

直接测量与间接测量;

综合测量与单项测量;

接触测量与非接触测量;

被动测量与主动测量以及静态测量与动态测量。

*测量精度,是指测量结果与真值的一致程度。

(2)尺寸传递

*尺寸的统一是**尺寸传递来实现的。尺寸传递就是将计量基准器的量值**各级计量标准器逐级传递到各种计量器具上。尺寸的每一次传递,都是将高一级计量、标准器的量值与具有同量值的低一级计量标准器相比较,以确定低一级计量标准器的实际量值,这一过程称为检定。

*计量法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高依据”。“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3)常用长度计量仪器及其选择

*计量器具的种类、用途和特点:

标准量具,这种量具只有某一个固定尺寸,通常用来校对和调整其他计量器具或作为标准用来与被测件进行比较。如量块。

极限量规,是一种没有刻度的专用检验工具,用这种工具不能测出被测量工件的具体尺寸,但可确定被测量工件是否合格。

检验夹具,也是一种专用检验工具,当配合各种比较仪时,可用来测量更多和更复杂的参数。

计量仪器,能将被测的量值转换成可直接观察的指示值或等效信息的计量器。根据其构造的特点,计量仪器可分为:游标式、微动螺旋式飞机械式量仪、光学,机械式量仪、气动式量仪\电动式量仪等。

*计量器具的选择主要决定于计量器具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

技术指标指的是:测量范围;测量误差。

经济指标指的是:价格;测量环境要求。

(4)主要形状误差、位置误差的检测方法及其误差评定

*形状误差:

*位置误差:

*检测方法及其误差评定:

1M411062 公差与配合的基本概念,分类和配合的制度

允许零部件的几何参数的变动量,称为“公差”。公差配合“标准是机械和仪器制造中的重要基础标准。

(1)基本概念

为了正确理解和应用“公差配合”标准,必须了解以下术语和定义:

*尺寸——用特定单位表示长度值的数字。

*基本尺寸——是在零件设计时,根据使用要求,**刚度、强度计算或结构等方面的考虑,并按标准直径或标准长度圆整所给定的尺寸。

*实际尺寸——是**测量获得的尺寸。

*极限尺寸——是指允许尺寸变化的两个极限值。

*尺寸偏差——简称偏差,是指某一个尺寸减其基本尺寸的代数差。**大极限尺寸减其基本尺寸的代数差称为上偏差,**小极限尺寸减其基本尺寸的代数差称为下偏差。上偏差和下偏差统称为极限偏差。

*尺寸公差——简称公差,是指允许尺寸的变动量。等于**大极限尺寸与**小极限尺寸的代数差的绝对值,也等于上偏差与下偏差的代数差的绝对值。

*零线与公差带——零线:在公差与配合图解中,确定偏差的一条基准直线,即零偏差线。

*公差带:在公差与配合图解中,由代表上、下偏差的两条直线所限定的一个区域称为公差带。

*基本偏差——用来确定公差带相对于零线位置的上偏差或下偏差,一般指靠近零线的那个偏差。

*标准公差——国家标准规定,用于确定公差带大小的任一公差,称为标准公差。

*公差等级——按国家标准,标准公差是用公差等级系数和公差单位的乘积来决定的。在基本尺寸一定的情况下,公差等级系数是决定标准公差大小的惟一参数。根据公差等级系数不同,国家标准将公差分为20级,从IT01至ITl8,等级依次降低,而标准公差值依次增大。

(3)配合的概念、种类、制度

配合是指基本尺寸相同的、互相结合的孔和轴公差带之间的关系。国家标准规定有两种基准制度,即基孔制与基轴制。根据孔和轴公差带之间的关系,国家标准将配合分为三种类型,即间隙配合、过盈配合和过渡配合。

*基孔制——是基本偏差为一定的孔的公差带,与不同基本偏差的轴的公差带形成各种配合的一种制度。基孔制的孔为基准孔,标准规定基准孔的下偏差为零。基准孔的代号为“H”。

*基轴制——是基本偏差为一定的轴的公差带,与不同基本偏差的孔的公差带形成各种配合的一种制度。基轴制的轴为基准轴,标准规定基准轴的上偏差为零。基准轴的代号为“h”。

*间隙配合——在孔与轴的配合中,孔的尺寸减去与之相配合轴的尺寸,其差值为正时的配合。

*过盈配合——在孔与轴的配合中,孔的尺寸减去与之相配合轴的尺寸,其差值为负时的配合。

*过渡配合——在孔与轴的配合中,孔与相配合轴的公差带相互交迭,任取一对孔和轴相配,可能具有间隙,也可能具有过盈的配合称为过渡配合。

lM411070 了解机械机构的基础知识

IM411071 平面连杆机构的类型和特性

有一个构件为机架的、用构件间能够相对运动的连接方式组成的构件系统称为机构。所有构件都在相互平行的平面内运动的机构称为平面机构,否则称为空间机构。

使两构件直接接触并能产生一定相对运动的联结称为运动副。按两构件的接触特性通常把运动副分为低副和高副两类。低副又可分为转动副和移动副两种。

(1)平面连杆机构的类型

平面连杆机构是许多构件用低副(转动副或移动副)连接组成的平面机构。**简单的平面连杆机构是由四个构件组成的,称为平面四杆机构。全部用转动副相连的平面四杆机构称为平面铰链四杆机构,简称铰链四杆机构。

*铰链四杆机构分为三种基本类型:曲柄摇杆机构、双曲柄机构、双摇杆机构。

*在铰链四杆机构中,各杆件根据其作用,又分别称为机架、连杆、曲柄或摇杆。

*用移动副取代转动副、变动杆件长度、变更机架和扩大转动副等途径,还可以得到铰链四杆机构的演化型式:曲柄滑块机构、导杆机构、摇块机构和定块机构、双滑块机构、偏心轮机构。

(2)平面连杆机构的特性

*急回运动特性;

*死点位置;

*压力角:用在从动件上的驱动力与该力作用点的绝对速度之间所夹的锐角称为压力角。压力角越小,有效分力越大,即压力角可作为判断机构传动性能的标志。

*传动角:为度量方便,习惯上采用压力角的余角来判断机构的传动性能,这个余角称为传动角。因此传动角越大,机构的传动性能越好。

1M411072 凸轮机构的组成与类型

(1)凸轮机构的组成

* 凸轮;

*从动件;

*机架。

(2)凸轮机构的类型

*按凸轮形状可分为盘形凸轮机构、移动凸轮机构、圆柱凸轮机构。

*按从动件的型式可分为尖顶从动件机构、滚子从动件机构、平底从动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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