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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二级建造师法规_苏州二级建造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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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24编辑:佚名

苏州二级建造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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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试大纲

对于报考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而言,考试大纲相当于考试的核心所在,直接决定着考生复习的方向和重点。为帮助考生抓住考点进行复习,今天,优路教育将2018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试大纲分享给大家。

2Z101000 施工管理

2Z101010 施工方的项目管理

2Z101020 施工管理的组织

2Z101030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2Z101040 施工项目管理目标的动态控制

2Z101050 施工项目经理的任务和责任

2Z101060 施工风险管理

2Z101070 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和方法

2Z102000 施工成本管理

2Z102010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

2Z102020 建设工程定额

2Z102030 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2Z102040 施工成本管理与施工成本计划

2Z102050 施工成本控制与施工成本分析

2Z103000 施工进度管理

2Z103010 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目标和任务

2Z103020 施工进度计划的类型及其作用

2Z103030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方法

2Z103040 施工进度控制的任务和措施

2Z104000 施工质量管理

2Z104010 施工质量管理与施工质量控制

2Z104020 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2Z104030 施工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2Z104040 施工质量事故预防与处理

2Z104050 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2Z105000 施工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2Z10501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

2Z105020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2Z10503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2Z105040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Z106000 施工合同管理

2Z106010 施工发承包模式

2Z106020 施工合同与物资采购合同

2Z106030 施工计价方式

2Z106040 施工合同执行过程的管理

2Z106050 施工合同的索赔

2Z107000 施工信息管理

2Z107010 施工信息管理的任务和方法

2Z107020 施工文件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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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总结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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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掌握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考点,联展教育二级建造师考试网特整理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选资料,助您**备考!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未48小时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形之一: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期顺延的程序:

(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2)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6.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7.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4)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10.关于试用期


【注意】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11.试用期内的**低工资

①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低档工资的80%;

②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③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

【注意】三者的逻辑关系是,1和2是或的关系,1、2和3是并且的关系。

1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3.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4.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15.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16.对于经济性裁员来说,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1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8.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工资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补偿的**高不超过12年;

(4)月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地区**低工资标准的,按**低标准计算。

19.劳务派遣单位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20.女职工保护之一: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1.女职工保护之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目前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98天)。

21.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与规定

(1)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长12个月;

(2)累计缴费5~10年的,领取**长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长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应领而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长不超过24个月。

22.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23.在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率的,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25.在租赁合同中,关于支付租金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租赁期不满1年,租赁期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支付。

26.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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