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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08编辑:喜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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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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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掌握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考点,联展教育二级建造师考试网特整理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选资料,助您**备考!

知识点一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发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建设资金不足、工期紧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要求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或者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建设单位采购的不合格材料设备等。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于被监理工程的是个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4、是个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的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质量标准、建筑构配件。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城中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城中结构。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承包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知识点二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的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三)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四)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有关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五)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的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六)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七)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通常的做法是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发给施工单位,再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是设计单位的重要义务,对确保工程质量有重要意义

(八)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激射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的好坏,在疑点程度上就是工程建设是否准确贯彻了设计意图。因此,一旦发生了质量事故,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性。这对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十分有利、对因

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原设计单位必须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这是设计单位的法定义务。

(九)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进行设计的。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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