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1.当其认为正确的判断和建议被业主否决时,应向业主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
2.当认为业主的意见或判断不可能成功时,应向业主提出劝告;
3.当证明监理的判断是错误时,要勇于承认错误,及时更正错误;
4.当监理工作涉及到业主和承人双方合法利益时,应按照合同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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