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登记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我国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开展国家监理工程师许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检[1996]462号)。1997年起,国家监理工程师许可资格考试正式举行。考试工作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承担。
注册管理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技改)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证书》,统一印制人事部并由人事部和建设部印制。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必须按规定向省(区、市)建设厅申请登记。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机构重新登记。
(一)参加一般考试的条件(四)
1、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在本单位任职。稀土元素年份。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于中专年毕业于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中级职务,任职3年。
(二)部分面试科目的条件: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可以免去“施工合同管理”和“施工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个主体的责任。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毕业于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及以上;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者工程经济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一年。
全部四门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符合面试部分科目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规定的两门科目,并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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