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主体
碳交易市场的本质仍然是买者与卖者之间的经济联系,碳交易市场的主体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当事者,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体被锁定在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1. 重点排放单位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满足以下条件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才可被列入国家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由国家分配碳排放配额,并参与交易:
(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仅针对发电行业发布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发电行业)》和《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纳入企业名单》,因此目前只有发电行业能够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2021年1月1日起全国碳市场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2225家发电企业首先分到碳排放配额。选择发电行业作为先纳入的主体可能考虑了发电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较大以及行业在数据方面的记录获取更为完善,利于碳排放的定价和交易,后续诸如能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也可能被逐步纳入交易主体范围。
2. 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虽然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只有发电行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环办便函[2021]117号)也没有给出明确“符合交易规则”的标准,但这实际上也给非控排企业和个人参与碳市场交易留下了想象空间。后续伴随碳排放市场逐渐成熟,仍有望在这一市场上逐步加入新的交易主体,实际上近年来政策方面也持续发生强调扩大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交易方式
碳排放权交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交易方式,企业全国碳市场购买的配额既可以用于清缴 2019-2020 年度的碳排放量,也可以用于清缴以后年度的碳排放量。
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两种模式。采用挂牌协议交易的交易主体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大宗协议交易则是交易双方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
单向竞价的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交易系统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