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路全国分校★〗
环球优路教育**本次企业竞争力建构行动计划发布会暨知识经济助推建筑业现代化高峰论坛,不但展现出强大的创新基因,树立登陆新三板转型升级后的新知识经济为动力的崭新形象,更为中国职业教育指明了发展方向,将为同类型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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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新老考生怎么界定
随着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的确定,一级建造师报考也正式提上日程。根据往年情况预计2018年一级建造师报名将于6月份左右开始。每年都会有部分考生由于对报考流程不了解,造成报名失败。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优路教育整理了2018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流程,以供各位参考。今天为大家介绍一级建造师网上报名时新老考生如何界定。
新考生是指2018年首次报考的考生(填报信息时,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
老考生是指2016年、2017年参加过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填报信息时,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
特别说明:
一建增项考生都是新考生,增项考生都必须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确认合格后方可网上交费。
一级建造师报名管理与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一建增项)考试的报名管理不可混淆,报名时考生须仔细谨慎。
老考生为什么无法修改报考级别和专业?
考生如果以老考生身份登陆报名,系统自动调用原有档案信息,报考级别和专业显示为灰色,不允许更改级别和专业。如果考生确实要更改报考级别或专业,必须以新考生身份登陆报名,这样上一年成绩不滚动,请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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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方在项目中承担哪些责任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委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若因受托人怠于注意即有过失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监理合同属有偿合同,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因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害,受托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受托人若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则可免于承担责任。
在工程监理中,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形式确定了委托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书面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履行监理义务,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规定对应当监理检查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如果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的,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检查”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因此所受到的损失,通常与施工企业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很大关系。即施工企业的施工不合格,而工程监理单位也未尽监理义务,因而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都应当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至于何为工程监理单位“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处理赔偿责任问题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却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就严重地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