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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已公布:11月10、11日
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备考已经拉开了帷幕,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说明了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1月10、11日,请广大考生抓紧时间备考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就201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2018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将全面实行机考,请考生做好相应考试准备。
四、国务院已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2018年度招标师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7年合格科目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本次考试结束后,**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颁发原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
五、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广大考生应按规定**正规渠道报名、参加考试,切勿轻信虚假宣传。同时,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序号 |
专业名称 |
考试日期 |
||
1 |
咨询工程师(投资) |
4月14、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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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
4月21、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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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注册建筑师 |
一级 |
5月5、6、12、13日 |
|
二级 |
5月5、6日 |
|||
4 |
护士执业资格 |
5月5-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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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会计(初级) |
5月12-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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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理工程师 |
5月19、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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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
8 |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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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卫生(初级、中级) |
5月26、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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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
5月26、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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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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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
6月9、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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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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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注册计量师(一级) |
6月23、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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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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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9月8、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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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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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注册测绘师 |
|||
19 |
会计(中级、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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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造师(一级) |
9月15、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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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资产评估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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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出版(初级、中级) |
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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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房地产估价师 |
10月13、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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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 |
|||
25 |
拍卖师(纸笔作答) |
|||
26 |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
|||
27 |
通信(初级、中级) |
10月20日 |
||
28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10月20、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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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
|||
30 |
勘察设计行业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岩土 |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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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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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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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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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化工工程师 |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一级 |
|||
二级 |
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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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审计(初级、中级、高级) |
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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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统计(初级、中级、高级) |
|||
33 |
造价工程师(中级) |
10月27、28日 |
||
34 |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渔业船舶) |
|||
35 |
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 |
|||
36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10月27、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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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经济(初级、中级) |
11月3、4日 |
||
38 |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 |
|||
39 |
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 |
11月10、11日 |
||
40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
|||
41 |
税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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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拍卖师(实际操作) |
11月17、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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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招标师(收尾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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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
各地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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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闪点、燃点、自燃点的概念
1. 闪点:规定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遇火源一闪即灭现象)液体**低温度称为闪点。
闪点的意义:可燃性液体性质的主要标志之一,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参数。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名称
|
闪点(℃) |
名称 |
闪点(℃) |
汽油 |
-50
|
二硫化碳 |
-30 |
煤油 |
38~74
|
甲醇 |
11 |
酒精 |
12
|
丙酮 |
-18 |
苯 |
-14
|
乙醛 |
-38 |
乙醚 |
-45 |
松节油 |
35 |
2. 燃点: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低温度,称为燃点。
燃点与闪点的关系:易燃液体的燃点一般高出其闪点1~5℃,且闪点越低,这一差值越小,用闪点评定这类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对于闪点在100℃以上时,闪点和燃点差值达30℃,不易闪燃,不用闪点去衡量其火灾危险性。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小一般用燃点来衡量。
物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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