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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对于报考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而言,考试大纲相当于考试的核心所在,直接决定着考生复习的方向和重点。为帮助考生抓住考点进行复习,今天,优路教育将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分享给大家。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2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2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2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2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翩度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2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2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2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2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22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2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2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22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22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22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222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222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

222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22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22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222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222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2220600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2Z2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Z2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2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2Z2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Z2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2Z2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2Z208030 仲裁制度

2Z208040 调解与和解制度

2Z208050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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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审判程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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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依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上文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上文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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