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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有2000余名员工,300余名专业师资,120余家分校分布在国内主要大中型城市,并全资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优路培训学校,合作建设环优共济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公司主营工程、教师、财经行业准入类职业(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具体项目包括:工程类——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工程师、招标师;教师类——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考试;财经类——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近年来,公司创新引进智能科技,创立“直播 录播 面授”的融合教学模式,开设3D仿真教学、VR实景课堂助力学习,以智能题库和学员学习大数据为基础,以核心师资为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化教学服务管理,使全国学员共享优质教学服务。
2018年二级建造师《市政实务》考试大纲
对于报考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而言,考试大纲相当于考试的核心所在,直接决定着考生复习的方向和重点。为帮助考生抓住考点进行复习,今天,优路教育将2018年二级建造师《市政实务》考试大纲分享给大家。
2K31000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技术
2K311000 城镇道路工程
2K311010 城镇道路工程结构与材料
2K311020 城镇道路路基施工
2K311030 城镇道路基层施工
2K311040 城镇道路面层施工
2K312000 城市桥梁工程
2K312010 城市桥梁工程结构与材料
2K312020 城市桥梁下部结构施工
2K312030 城市桥梁上部结构施工
2K312040 管涵和箱涵施工
2K31300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K31301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与特点
2K313020 明挖基坑施工
2K313030 喷锚暗挖(矿山)法施工
2K314000 城镇水处理场站工程
2K314010 水处理场站工艺技术与结构特点
2K314020 水处理场站工程施工
2K315000 城市管道工程
2K315010 城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
2K315020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
2K315030 城镇燃气管道工程施工
2K316000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
2K316010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施工
2K316020 施工测量
2K320000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2K3200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K32002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成本管理
2K32003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K32004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2K32005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2K320060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管理
2K320070 城镇道路工程质量检查与检验
2K320080 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查与检验
2K32009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查与检验
2K320100 城镇给排水场站工程质量检查与检验
2K320110 城镇管道工程质量检查与检验
2K32012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2K320130 明挖基坑与隧道施工安全事故预防
2K320140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防
2K320150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K330000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2K331000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
2K331010 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2K331020 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2K332000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技术标准
2K332010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
2K332020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
2K332030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
2K332040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
2K332050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
2K332060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
2K332070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
2K333000 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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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相关知识资料:讲义精选(16)
2Z202030合同的效力
2Z2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重点解析: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是很适合命题的,需要很好掌握。
2Z202032掌握无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重点解析:
1、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和后文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相区别。
2、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个情形,其重心就在于损害国家利益,如果仅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而不再是属于无效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这两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不包括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重点解析:
无效的免责条款很适合命题,需要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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