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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标准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标准:

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试卷满分均为120分)。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标准一直为试卷满分的60%,2015年起,执业药师考试试卷满分由100分调整为120分,合格标准由60分调整为72分。

考试成绩及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同一专业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专业为药学或中药学)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为合格;面试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专业为药学或中药学)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应试科目为合格。

考试合格者,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对提供虚**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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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讲义第1章: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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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文件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围绕五项重点改革的操作性文件,另一类是围绕改革的相关体制机制建设。

与执业药师密切相关的文件有四份:

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年9月22日

掌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了解文件对参与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要求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评价性抽验、基本药物品种的再评价;

主要内容: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验工作,每年组织常规检查不得少于两次,至少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进行一次抽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网的作用。

注意:职责的区分。(如问题:负责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验的部门是?)

主要内容:

2.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零售药店应当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3.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主动监测、及时分析、处理和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规定及时召回。

例题: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B卫生部

C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E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基本药物的评价性抽验的是:a

负责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检验的是:c

负责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是:e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9月28日

掌握: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制定依据、制定原则,以及购销价格的监测部门

主要内容:

1.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制定依据: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可根据情况在指导价内自主定价

2.实行统一零售指导价格:原来针对具体企业定价或特定包装规格价格的药品,作为基本药物销售也要执行此次公布的统一零售指导价格

3.零售指导价格的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发改委将适时调整价格

4.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定价原则:

①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基本药物,保障市场供应。

应充分反映企业成本变化情况,合理补偿企业成本,保证其能正常盈利,调动其生产积极性。

②充分考虑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

基本药物价格在确保企业获得正常利润的前提下,应压缩不合理的营销费用,有效降低药物价格,以适应目前我国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

③结合市场实际和供求状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降、有升、有维持”的方法调整价格。

对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价格相对偏高的品种,加大降价力度;对于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强、供应存在短缺的品种,适当提高价格;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且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中药传统制剂及部分国家规定需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标准的品种,少降或维持现行价格。(应对这三种方法所适用范围加以区分)

例题:

a.加大降价力度 b.适当提高价格

c.少降价格

d.维持价格

e.少降或维持价格

1、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价格相对偏高的品种:a

2、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强、供应短缺的品种:b

3、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且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e

三、《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1.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

实行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是:

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如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药品)

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2.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

3.政府制定公布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定价方式。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企业可在该价格内确定实际购销价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并对流通环节按全国性批发和区域性批发分别制定进销差价率的上限标准。

4.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制定统一价格

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要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价差。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

5.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保持合理比价

(差比价: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距或比值。)

同种药品,合理确定药品中代表剂型规格品及价格,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按规定差价或比价关系制定;

不同种类药品,对可替代药品和创新药品定价逐步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方法,促进不同种类药品保持合理比价。

6.鼓励基本药物供应

合理制定零售指导价格,能充分反映企业成本变化,合理补偿企业成本,正常盈利,保障正常生产供应。

7.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

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实行上限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8.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

按“医药分开”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药品加成。

过渡期间,逐步降低药品加价率,在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高加价额限制

鼓励公立医院试点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补偿。

9.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购销价格,要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药物电子监管的规定

“十二五”期间药品电子监管的工作目标

2015年年底前实现药品全品种全过程电子监督,保障药品在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安全。

具体目标包括:1.在当前已实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其他药品制剂,实现药品电子监管的全品种覆盖;适时启动高风险医疗器械电子监管试点工作,并探索原料药实施电子监管。

2.在当前已实现的药品生产、批发环节电子监管基础上,推广到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从而实现覆盖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可追溯。按照卫生部的总体部署,开展医疗机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3.拓展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深度应用,充分利用药品电子监管数据,为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服务,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药品信息检索、监管码查询、真伪鉴别等服务,探索电子监管系统与医保卡系统互联互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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