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全新课程体系助力考生 拿证
13年教学经验,能深刻把握考试规律及思路,制定出的学习体系更合理,更科学
考点精讲
2天/科 预计2019年1月陆续开课
全面熟悉教材,梳理教材结构及章节框架,提炼出每科章节的重点、难点、必考点,逐一突破,并以典型历年真题进行全面讲解,达到掌握考试题型,解题方法,夯实基础,熟悉考试趋势的目的。
习题解析
8学时/科 预计2019年4月陆续开课
配2套模拟题进行摸底定位训练,帮助学员查漏补缺,针对性制定个人强化复习计划。
强化冲刺
1天/科 预计2019年5月初陆续开课
针对重难点知识串讲,压缩教材和考试范围,总结高频考点及常见题型进行强化练习,训练做题技巧,对短板知识进行强化性、针对性讲解,起到初步的考点预测效果。
模拟预测
8学时/科 预计2019年5月陆续开课
经典题库强化训练,在线模考自测,掌握考试规律,重点强化,提前适应考试状态。
考前点题
0.5天/科 预计考前1周开课
圈画核心考点,压缩考试知识点,每科浓缩数页A4纸考点,并将考点转化为章节习题/模拟试题,实现由点到题的转化,帮助学员 掌握考点。
考前集训
1天/科 预计考前1周开课
优路强大的师资队伍及时结合考前资讯,集中授课,圈化核心考点,并将考点转化为习题进行强化冲刺训练,全面帮助考生提前进入考试状态,达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三大阶段,六大板块 制敌
基础巩固,定向优化;稳扎稳打,步步为营
不同学历的考生报名执业药师,分别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预计在七月中下旬开始,距离考试还有一个月的时间,执业药师的报考条件对不同学历的考生分别有哪些要求呢?
中专学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中专学历介绍:
通常是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结束后进行,在中等职业学校或一些高等学校里面设置的中专部就读至毕业的学生都属于中专学历,等同于高中学历,有的学历不一定受国家承认。根据现有政策,中专生毕业也可以参加高考,就读中专前建议咨询清楚,不要盲目。
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的简称。而中专更重视专业技能的培训,毕业后一般都已经掌握了相应的职业技能,可以胜任某种职业。目前的中专有公办与民办之分,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
大专学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专科学历介绍:
大学专科教育主要有两种形式:高职(高等职业学院)、高专(高等专科学校)即普通高等学校里就读专科专业的学生,毕业即获得大学专科学历。
大学专科是以培养技术型高等人才为主要目标,即大学专科的目标是实用化,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出一批具有大学知识,而又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才,其知识的讲授是以够用为度,实用为本。根据中国大陆教育体制目前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专科教育是在完全中等教育基础上进行的比本科教育年限短的专业教育,同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一样,都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科学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本科学历介绍:
本科即大学本科,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一般由大学或学院开展,极少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已经开展应用型本科教育。本科教育重于理论上的专业化通识教育,应用型本科侧重于应用上的专业教育和实际技能教育,学生正常毕业后一般可获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在中国,本科学历主要分为全日制本科和非全日制本科两种。全日制本科(又称普通本科)通常是由全国各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自主招生或保送等方式进行招生,学制4—6年;另外应届专科毕业生可以**统招专升本选拔考试接受本科阶段教育,学制2年。非全日制本科主要分为自考本科、成人高考、远程教育、业余教育、开放教育等多种类型,没有固定修业年限,学习方式多种多样,学生既可以在相关教育机构学习也可以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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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①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六十八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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