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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温州仁和外贸会计出口退税(实操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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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出口环节的应纳税额。

二、出口退税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相对独立于其他因内税收管理的一种专项税收制度。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退税范围、计算办法、常规管理、清算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近年来。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是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另外还有出口量较小的一些特殊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公司等等。目前这类企业约为10万户。今后随着出口经营权的放开,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户数将逐渐增加。  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除免税货物、禁止出口货物和明文规定不予退税货物外、其他货物都可享受退税政策。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从2004年起,增值税的退税率共有5档,分别是17%、13%、11%、8%、5%,平均退税率为12%左右。消费税的退税率按法定的征税率执行。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可分为三种类型(七种表现形式):

**类:生产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是指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出口企业。表现为三种形式: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2、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3、无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型企业

第二类:外贸企业(流通型出口企业)。是指没有生产出口产品的能力,按税收政策规定收购产品出口的商业流通企业。表现为三种形式: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外贸企业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外贸企业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

第三类:特准、特定退(免)税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特许退(免)税的企业,种类较多,如:

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利用外国政府货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货款,国际招标机电产品中标的企业

1、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出口产品的能力,且出口的是自产产品,判定是否有生产能力主要是看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线,是否有生产产品主要工序的能力。

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可以办理退(免)税,委托生产企业出口一般情况下不准予办理退(免)税。

3、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企业委托出口不得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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