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基础如何进入会计行业?
一、零基础如何进入会计行业?
一般来说,会计行业**为看重的主要有两个方面:工作经验和证书。虽然现在很多人都说学历是职场的敲门砖,但是在会计行业并不完全如此。如果你有多年的工作经验,能力突出,且有注册会计师这类含金量比较高的证书,那么发展前景自是不可小觑。
当然了,这是后话,对于零基础的新人来说,如何入行才是目前**应该考虑的。自从会计从业资格证被取消后,初级会计职称就被多数人默认为入行门槛。因此,如果你既无会计相关专业背景,又无会计工作经验,那么先拿到初级证书是**佳选择。
二、零基础会计能从事什么岗位?
会计行业比较注重工作经验,在很多企业的招聘信息中都明确提出了这一要求,因此,对于刚转行到会计的新人来说,一般都是从**基础的工作做起。
出纳被很多人视为会计的起点,这么说也没错。虽然这是**为基础的工作,前期会比较辛苦,工资也没多少,但如果你学好了做出纳,那么以后上手其他工作就会容易得多。
出纳主要做些什么呢?主要是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虽然工作内容相对简单,但也是会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口气吃不成大胖子”,在没有工作经验和高含金量证书的情况下,从基础工作做起,才能为以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当然,你一定要明白,如果一直处于出纳这样一个岗位,不会有什么发展前景,所以入行后,你必须要充分利用身边的资源,不断学习。
三、会计的日常工作有哪些?
刚入行时的会计工作,主要有这些比较基础的方面:审核有关的原始凭证;计算、统计税收,编制相关报表,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对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科学分类,造册登记,统一管理等等。
在会计行业,你至少得踏踏实实地干好**开始的2-3年,把会计实操的基础打牢固。会计行业现在这么热门,企业需求量大,对优秀的会计人才更是求贤若渴。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能够拿下初级职称、中级职称,甚至是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这些行业内有含金量的证书,那么前途是不可限量的。
南京仁和会计培训学校隶属于仁和会计集团公司,仁和会计成立于2002年2月。开设针对各个层次的会计课程,既有针对会计资格类的考前培训(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即会计证或会计上岗证)、初级会计、中级会计职称的专业培训)。也有满足对会计实用需求的培训(如:不同层次的会计实务操作及会计电算化培训),也有根据社会需求,为企业量身打造的《企业成本核算》、《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合理避税》、《税务稽查》、《财务报表分析》、《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企业内部控制》、《企业成本控制》、《大型企业财务总经理管控》、《财务总监的秘密》、《出口退税》、《预算管理》、《成本控制与费用分析》等特色班及专门针对学员上岗就业需求的《就业培训班》,甚至还有专为个人需求开设的“一对一教学”形式。</p><p>南京仁和会计培训学校隶属于仁和会计集团公司,仁和会计成立于2002年2月。开设针对各个层次的会计课程,既有针对会计资格类的考前培训(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即会计证或会计上岗证)、初级会计、中级会计职称的专业培训)。也有满足对会计实用需求的培训(如:不同层次的会计实务操作及会计电算化培训),也有根据社会需求,为企业量身打造的《企业成本核算》、《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合理避税》、《税务稽查》、《财务报表分析》、《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企业内部控制》、《企业成本控制》、《大型企业财务总经理管控》、《财务总监的秘密》、《出口退税》、《预算管理》、《成本控制与费用分析》等特色班及专门针对学员上岗就业需求的《就业培训班》,甚至还有专为个人需求开设的“一对一教学”形式。
案例分析:教你如何破解财务造假
财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用各种欺诈手段在会计账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变造会计事项,掩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情况的行为。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1.财务造假的主体一般是管理层,财务造假通常是管理层的集体行为,管理层作为舞弊的核心。管理层在公司内部处于核心地位,他们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虽然公司里的财务造假是由会计人员进行操作,但是没有管理层的授意或者允许一般是无法进行的。由于管理层权限过大,会计人员有时无法保持其正直的职业道德。
2.财务造假的客体为财务信息数据不管财务造假的目的是什么,其造假的客体都是会计凭证或者会计账簿、报表和资产实物等,造假者**伪造、变造凭证,用不恰当的方法变更会计政策。**终目的就是伪造对外财务报告的数据。
3.会计数据的造假。会计数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部分会计政策本身存在缺陷,有一些漏洞可钻。一般的欺诈行为的**终体现便是会计数据的造假。
4.财务造假是连续的行为。这类造假行为一般来说具有在几个年度内连续的造假行为,既然是有系统、有步骤、有计划的行为,就很难只在一个年度内出现,必然会涉及到几个会计期间。比如上个会计期间对坏账损失大量计提,在下个会计期间转回来提高利润。这一特征就加大了注册会计师识别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的难度。
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参仙源参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是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案件。鉴于目前作出行政处罚的新三板信息披露违法案例较少,参仙源案是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并且伴随着案件查办凸显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本文拟**参仙源案分析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手法及新三板信息披露违法案在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13年参仙源参业**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5 382 210元、**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73 729 327元,合计虚增2013年利润129 111 537元。2014年12月8日,参仙源参业在“新三板”挂牌,其在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虚增的上述2013年利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参仙源参业于2015年7月7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对参仙源参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参仙源参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成波、李殿文,赵冬颖,肖林、吴文莉、蒋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参仙源案中,主要**少计成本、进行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两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下面主要对两种造假手法进行剖析。
(一)将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用挪用作购置资产计为存货
以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
参仙源参业于2013年跟仲伟同及佳业山货庄签订人参透光抚育协议,但参仙源参业并未实际执行透光抚育作业,而是将透光抚育费用作外购人参,并列入资产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现为虚构生产活动中人工合同费用,将上述费用挪用作购买资产,已达到其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显示公允的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虚增参仙源营业利润。
根据参仙源参业提供的2013年销售人参业务相关的财务凭证、明细账等显示,2013年参仙源的人参销售对象为参仙源酒业。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自参仙源酒业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碧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投资)时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此期间,参仙源参业与参仙源酒业为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2012年12月15日,参仙源参业与参仙源酒业签订《购销协议》,参仙源参业向参仙源酒业销售15年以上的野山参,销售单价整参为800元/棵,碎参销售单价为2000元/斤。参仙源参业外购野山参的价格为396.34元/支,碎参的市场价格为1000元/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款“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金额”的要求,参仙源参业向参仙源酒业2013年销售人参的关联交易价格已经大大超过外购同一野山参在同一时间账面采购价格。不公允的部分不应被确认为收入。
三、参仙源参业信披违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参仙源信披违法案件中暴露出诸多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新三板市场为新兴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该案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本案中,参仙源参业在其报送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由于新三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的新兴市场,上述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还是定性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
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但是鉴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成长阶段,针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应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追责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公开发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
2.新三板公司的挂牌不仅涉及到与股转公司签订挂牌转让协议,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豁免核准并不是不核准,只是证监会保留这一权力,而证监会的核准行为应当是一种公法行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认定为一般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新三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具有挂牌公司规模有限、流动性低等特点,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有关新三板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例较少,而《证券法》第189条与第19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差较大,若将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视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在目前新三板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有关新三板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比较稳妥。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的规定,适用《证券法》第193条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追责的规定进行处罚为宜。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相关中间机构未勤勉尽责如何处理
本案中,为参仙源参业提供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对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与其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挂钩?
对未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适用《证券法》第192条关于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主要是由于:
1.推荐挂牌业务与保荐业务在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2.挂牌推荐业务与保荐承销业务均属于投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5.1条关于挂牌推荐业务以取得保荐业务资格为前提的规定,挂牌推荐业务的性质应与保荐业务类似。
3.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法》第八章中列示,与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并列,说明证券服务机构不应包括证券公司。
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证券法》第223条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刑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参仙源案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鉴于参仙源参业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参仙源案是否应移送刑事处罚应为本案的争议点之一。
《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是针对主板上市公司设定的,新三板公司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将新三板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这样既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会为执法造成空前压力,因此可指定专门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在《追诉标准二》中补充针对新三板公司的规定。
综上,随着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类似参仙源案的案例也会随之增长,参仙源案所暴露出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