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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28编辑:喜宝

南京区块链培训学校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所 谓共识机制是区块链系统中实现不同节点之间建立信任、获取权益的数学算法。

区块链(Blockchain)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本质上 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同时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比特币网络交 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

狭义来讲: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 数据结构, 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

广义来讲: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 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 基础架构与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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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课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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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师

原中兴高级工程师



主导中国移动营销管理平台,全通企业大学学习云平台,高校教学信息化管理云平台,中兴 学习云平台。

中国该如何设计比特币监管体系?



 摘要: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都不承认比特币为国家法偿货币;区别在于,由于中国迄今没有关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五部委从狭义上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欧美等国将比特币定位“虚拟货币”,似乎更为合理。

自2009年1月诞生以来,比特币在全球的接受程度和交易范围显著扩大,价格不断攀升,受到众多投资者追捧。但由于法律地位不确定,交易平台存在脆弱性,且易被洗钱等非法交易利用,比特币已经引起国际上的广泛关注,并被纳入反洗钱和消费者保护法律框架。

近期以来,部分国家陆续表明立场并采取监管措施。我国的监管步伐如何评价?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其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切断了其与实体经济的通道。但监管部门需要做的不应止步于此,对已经事实存在的虚拟货币,应当深入研究,并适时调整货币统计口径。

一、比特币在中国具有很强投机性

比特币诞生之初,仅是极少数极客在网络虚拟世界使用的试验品。但4年之后,它已逐渐融入实体经济。中国目前已经 初步形成以交易平台为核心的从比特币的生产(挖矿)、存储(比特币钱包)、兑换(按一定汇率兑换各种法偿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支付、消费的较为完整的产 业生态链,相关衍生性金融服务已经出现。

目前比特币市场的现状可以归结如下:

一是截至2013年5月,从事比特币“挖矿”工作的中国“矿工”已达8.5万人,人数跃居世界**;

二是平台交易量骤增,排名跃居世界**;

三是接受比特币用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商家数量日益增多,目前淘宝网已有越来越多网店接受比特币;四是以比特币为标的的诈骗案频发;

五是部分金融机构开始提供以比特币为基础资产的金融服务;

六是国内比特币交易的投机性很强,仅2013年以来,比特币的价值已经上涨了92倍。

近期比特币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反映了流动性过剩背景下中国投融资渠道狭窄的现状,尤其是缺乏合格的金融投资工具。在互联网金融整体被看好的情况下,投资者盲目赋予比特币资产增值的预期。另一方面也表明当前中国比特币产业生态链缺乏监管,鱼龙混杂,畸形发展的现实。

二、与别国监管对比

去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和现阶段的主要监管措施,主要围绕三个要点:

一是明确性质,将比特币界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认为其“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二是沿袭 此前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思路,卡住比特币社区与实体经济的联系通道,强调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防止比特币投机 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三是明确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并报告可疑交易;四是与泰国央行的做法 不同,没有完全禁止公众参与比特币交易,在充分提示风险的前提下,强调公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参与。

关于比特币的性质,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都不承认比特币为国家法偿货币。区别在于,由于中国迄今没有关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五部委援引 《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从狭义上定义和理解货币的概念,因此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这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美国、法国和欧洲央 行则从货币功能入手,基于互联网时代货币形态的变化,从广义上理解货币,将比特币界定为“虚拟货币”,这种做法更为合理。

关于比特币的监管措施,一是在明确提示风险的前提下,承认比特币作为一种商品,民众可以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买卖,有助于监管部门尽职免责;二是 现阶段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提供与比特币有关的服务,实际上在比特币社区和金融体系之间设立了栅栏,有助于防止风险外溢传染;三是对比特币交易平台重点 实施准入管理和反洗钱监管,可以在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比特币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比特币被犯罪分子作为工具用来危害社会。

三、借机重新设计网络金融监管体系

《通知》出台后,近期央行又采取措施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执行力度。

总的看来,现阶段五部委对比特币的定性和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实事求是和适度的。未来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研究,完善现有政策措施:

(一)中国宜在相当长时间内否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需要高度关注并认真研究。

当经济交往越来越无国界时,货币、国家和政府的分割却仍然广泛存在。比特币既是社会网络化的一个产物,也是经济生活无国界后对货币、国家和政府分割的一种抗拒。我们仍有必要高度关注并积极研究这一经济现象。尤其需要认真研究非主权货币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二)适时调整货币统计口径。

网络社会的发展,事实上已存在电子虚拟货币。在货币调控中,除了应越来越重视价格型工具的使用外,还有必要拓宽货币口径,将这些具有高度流动性的支付工具纳入货币监测范围。

与此同时,在动态把握互联网时代货币形态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适时立法,明确中国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含义、范围、属性、管理部门及职责,确认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充分借助比特币以及网络金融带来的机会,重新设计网络支付工具和网络金融的监管、司法保护体系。

中国宜借助比特币快速发展、网络金融方兴未艾的时机,重新思考货币、金融的本源含义,跳出原有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框架,设计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和司法体系。

一方面,中国宜承认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货币形态不断拓展的现实,在五部委联合下发通知的基础上,在国务院层面成立人民银行牵头,工信部、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协调管理机制。

另一方面,应当看到比特币作为虚拟物品,如同网络上的其他虚拟财产一样,在买卖过程中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进行保护。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前瞻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王刚、陈道富,**于《财经国家周刊》,文章内容授权微信公众号科技杂谈(keji_zatan)发表】

来源: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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