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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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说明 | |
1 |
文化程度指标及分值 | 本科及以上 |
60分 |
只计**高分,不累计加分。本科及以上学历计60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
大专或高职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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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技、中职或高中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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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能力指标及分值 | 中级职称,技师 |
50分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只取**高分,不累计加分。 |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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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岗位四级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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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正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 |
10分 |
现正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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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及分值 |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符合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20分) |
20分 |
以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
4 |
社会服务指标及分值 |
无偿献血 |
每次积2分 |
近5个年度内(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本市参加献血每次积2分,1年内积分不超过2分,**高不超过10分。 |
志愿者(义工)服务 |
每满50小时积2分 |
近5个年度内(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本市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1年内积分不超过2分,**高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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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纳税指标及分值 |
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净入库税额累计达到10万元 |
20分 |
申请当年的上3个纳税年度(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6 |
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
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 工作每满1年积2分,**高不超过10分。 |
每年积2分 |
以每年广州市统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目录为准。 |
7 |
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 自办法施行之年度起,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 |
每年积2分 |
(1)自办法施行之年度起,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一年积2分,**高积10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积4分,**高不超过20分;(2)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积10分。 |
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 |
每年积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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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 |
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