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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执业药师《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大纲
2018年执业西药师《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大纲延用2017年的,随着考生们渐渐开始备考,优路教育对考试大纲进行了整理,请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参考。
大单元 |
小单元 |
细目 |
要点 |
一 中医基础理论> |
(一)中医学的基本特点 |
1.整体观念 |
(1)人是一个有机整体 |
(2)人与环境的统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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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辨证论治 |
(1)症、证、病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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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辨证与论治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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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阴阳学说 |
1.阴阳的属性 |
事物阴阳属性的分析和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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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阴阳的相互关系 |
(1)阴阳的对立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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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阴阳的互根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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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阴阳的消长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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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阴阳的相互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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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阴阳学说的临床应用 |
(1)在疾病诊断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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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疾病治疗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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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行学说 |
1.五行与五行学说 |
五行的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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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行的生克乘侮 |
(1)五行的相生相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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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行的相乘相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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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五行学说的临床应用 |
(1)在疾病诊断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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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疾病治疗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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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藏象 |
1.五脏的生理功能 |
(1)心的生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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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肺的生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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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脾的生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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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肝的生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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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肾的生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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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脏之间的关系 |
(1)心与肺的主要生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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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心与脾的主要生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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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心与肝的主要生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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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心与肾的主要生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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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肺与脾的主要生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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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肺与肝的主要生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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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肺与肾的主要生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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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肝与脾的主要生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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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肝与肾的主要生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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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脾与肾的主要生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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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五脏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
(1)心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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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肺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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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脾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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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肝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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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六腑的生理功能 |
(5)肾与志、液、体、华、窍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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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胆的主要生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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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胃的主要生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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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肠的主要生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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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肠的主要生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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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膀胱的主要生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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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焦的主要生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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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奇恒之腑 |
(1)奇恒之腑所包括的组织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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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脑的生理功能及与五脏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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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子胞的生理功能及影响其功能的生理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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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五脏与六腑的关系 |
(1)心与小肠的主要生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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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肺与大肠的主要生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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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脾与胃的主要生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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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肝与胆的主要生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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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肾与膀胱的主要生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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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 |
1.气 |
(1)气的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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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的分类与分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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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气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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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气的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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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血 |
(1)血的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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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血的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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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血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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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气与血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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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津液 |
(1)津液的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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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津液的代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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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津液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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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络 |
1.经络系统的组成 |
(1)经络系统的组成 |
|
(2)经脉和络脉的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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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二经脉 |
(1)走向和交接规律 |
||
(2)分布规律和流注次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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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奇经八脉 |
(1)奇经八脉的特点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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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任、冲、带脉的基本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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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络的生理功能 |
经络的主要生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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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体质 |
1.体质的构成要素与分类 |
(1)体质的构成要素 |
|
(2)体质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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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质学说的应用 |
(1)指导养生防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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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导辨证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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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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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病因 |
1.六淫 |
(1)六淫与六气的区别及六淫致病的共同特点 |
|
(2)风邪的性质及致病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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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寒邪的性质及致病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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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暑邪的性质及致病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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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湿邪的性质及致病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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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燥邪的性质及致病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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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火邪的性质及致病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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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疫疠邪气的性质及致病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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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七情内伤 |
(1)七情与脏腑气血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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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七情内伤的致病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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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饮食与劳逸失常 |
(1)饮食不节、不洁、偏嗜的致病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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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逸失常的致病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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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痰饮 |
(1)痰饮的形成 |
||
(2)痰饮的致病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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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瘀血 |
(1)瘀血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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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瘀血的致病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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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病与病机 |
1.发病 |
正气与邪气在发病中的辩证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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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邪正盛衰病机 |
(1)邪正盛衰与虚实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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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邪正盛衰与疾病转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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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阴阳失调病机 |
(1)阴阳盛衰的病机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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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阴阳互损的病机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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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阴阳格拒的病机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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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阴阳亡失的病机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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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气血津液失调病机 |
(1)气失调的病机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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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血失调的病机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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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津液失调的病机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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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预防与康复 |
1.预防 |
(1)未病先防的原则和方法 |
|
(2)既病防变的基本措施 |
|||
2.康复 |
康复的原则及常用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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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为10月18、19日,为使考生对执业药师考试有更好的把握,中大执业药师考试网小编结合考试重点,整理了201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希望能够对您参加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所帮助,祝您考试成功!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管辖
第五条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的药品、医看、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七条两个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书》,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第九条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宜由本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指定管辖。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宜处理其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可以决定自行管辖或指定其他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发现有涉及其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有关文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需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本规定进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建议发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吊销。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军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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