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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执业药师做什么用_苏州执业药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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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31编辑:佚名

苏州执业药师做什么用

2019全新课程体系助力考生**拿证

13年教学经验,能深刻把握考试规律及思路,制定出的学习体系更合理,更科学

考点精讲
2天/科 预计2019年1月陆续开课

全面熟悉教材,梳理教材结构及章节框架,提炼出每科章节的重点、难点、必考点,逐一突破,并以典型历年真题进行全面讲解,达到掌握考试题型,解题方法,夯实基础,熟悉考试趋势的目的。


习题解析
8学时/科 预计2019年4月陆续开课

配2套模拟题进行摸底定位训练,帮助学员查漏补缺,针对性制定个人强化复习计划。


强化冲刺
1天/科 预计2019年5月初陆续开课

针对重难点知识串讲,压缩教材和考试范围,总结高频考点及常见题型进行强化练习,训练做题技巧,对短板知识进行强化性、针对性讲解,起到初步的考点预测效果。


模拟预测
8学时/科 预计2019年5月陆续开课

经典题库强化训练,在线模考自测,掌握考试规律,重点强化,提前适应考试状态。


考前点题
0.5天/科 预计考前1周开课

圈画核心考点,压缩考试知识点,每科浓缩数页A4纸考点,并将考点转化为章节习题/模拟试题,实现由点到题的转化,帮助学员**掌握考点。


考前集训
1天/科 预计考前1周开课

优路强大的师资队伍及时结合考前资讯,集中授课,圈化核心考点,并将考点转化为习题进行强化冲刺训练,全面帮助考生提前进入考试状态,达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苏州执业药师做什么用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会有变化吗?

为及时掌握现行第七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命审题改革的实施情况,不断提高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科学化管理水平,2017年12月6日-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陈皎副主任率考试命审题专家调研组一行11人赴陕西西安开展第七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实施情况的调研、座谈和学习。

调研组与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陕西中医药大学药学院专家、教授,陕西省执业药师协会、陕西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的专家、领导,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医院、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陕西怡康医药有限公司、西安泰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陕西秦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金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执业药师代表,深入座谈研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实施情况和考试命审题改革情况以及考试大纲修订方案,调研组还实地调研怡康璞太和药店和泰生西大街药店,实地了解社会药房执业药师执业现状和能力要求。

**调研、座谈和学习,调研组较好地掌握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实施情况,发现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调研将为新版考试大纲的修订、考试命审题改革做积极准备,也将为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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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专项辅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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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备考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小编特为考生搜集整理了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专项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对您参加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所帮助,祝您考试成功!

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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