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
4月20日,由北京环球优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以“梦想共享 未来已来”为主题的企业竞争力建构行动计划发布会暨知识经济助推建筑业现代化高峰论坛圆满结束。
本次发布会得到了新浪网、土豆网、腾讯网、搜狐网、人民网、乐视网、多知网、优酷网等多家媒体的支持,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建筑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所长-尤完;中铁建工集团副总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曾少伟,住建部相关领导等共同见证了发布会及高峰论坛的盛况。
专家发言详解BIM
发布会上环球优路教育高层领导对企业竞争力建构行动计划的重点战略进行了讲解,特邀嘉宾中铁建工集团副总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曾少伟针对行动计划中的BIM项目做了详细的解读,此外公司研发负责人还对行动计划的落地战术进行了深入的讲解。发布会**后,环球优路教育还设置了优课体验区,让大家真实感受课程,现场体验环球优路教育的精致服务。
优课体验专区
行动计划战术讲解
优课体验区气氛热烈
环球优路教育**本次企业竞争力建构行动计划发布会暨知识经济助推建筑业现代化高峰论坛,不但展现出强大的创新基因,树立登陆新三板转型升级后的新知识经济为动力的崭新形象,更为中国职业教育指明了发展方向,将为同类型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有效期限相关问题介绍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包括两大公共科目加六个专业科目,六个科目任选其一。对于很多考生而言,一年**考试的难度会比较大。很多考生会选择一年报考一科或者两科,那么,二级建造师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限是几年呢?考生需要在几年内**所有科目呢?为方便考生选择报考科目,今天,优路教育就为考生介绍一下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有效期限的问题。
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报考3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即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很多参加建造师考试的考生,当年只**了全部考试科目的其中一部分,而余下的科目是否在下一年考试有效的问题,很多考生并不了解。
下面以2018年考试为例:
1、如果考生符合报考条件的年份早于或等于2017年,且在成绩有效期内**全部考试科目,符合二建发证条件。
2、如果考生2018年才符合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取消2017年及以前的所有考试科目成绩,保留2018年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现场资格审查环节,提交虚假或无效的资历、学历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考试成绩,不予发放资格证书;逾期不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并取消当前年度全部考试科目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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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2Z208010 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一、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1.民事纠纷--民与民
(1)民事纠纷的分类:财产(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人身(名誉权纠纷、继承权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点:主体法律平等、权利义务争议、可处分性(财产)
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
2.行政纠纷---**与**、**与民
(1)行政纠纷的特征:从属法律性、一定裁量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为原则
(2)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二、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主要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争议评审机制(新方式)
1.和解:民与民的自愿互谅,无须第三方介入,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
诉讼阶段:和解--撤回起诉、中止诉讼---法庭制作调解书
仲裁阶段:和解--裁决书或调解书
和解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按照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调解:第三方介入
主要方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不能上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根据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中立第三方作出裁决
(2)没有仲裁协议,不能启动仲裁程序
(3)限于民商事仲裁,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4)仲裁具有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
4.诉讼:法院审理、裁判、执行
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1)民事诉讼的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审判权
程序性:诉讼三个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程序)
三、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民与**
(1)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2)行政复议的特点: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作出行政决定之后提出、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书面审查为主,不调解为原则
(3)不服复议决定,仍可诉讼
2.行政诉讼:向法院申请 民与**
(1)行政诉讼的特点:法院解决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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