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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有效期限相关问题介绍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包括两大公共科目加六个专业科目,六个科目任选其一。对于很多考生而言,一年**考试的难度会比较大。很多考生会选择一年报考一科或者两科,那么,二级建造师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限是几年呢?考生需要在几年内**所有科目呢?为方便考生选择报考科目,今天,优路教育就为考生介绍一下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有效期限的问题。
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报考3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即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很多参加建造师考试的考生,当年只**了全部考试科目的其中一部分,而余下的科目是否在下一年考试有效的问题,很多考生并不了解。
下面以2018年考试为例:
1、如果考生符合报考条件的年份早于或等于2017年,且在成绩有效期内**全部考试科目,符合二建发证条件。
2、如果考生2018年才符合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取消2017年及以前的所有考试科目成绩,保留2018年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现场资格审查环节,提交虚假或无效的资历、学历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考试成绩,不予发放资格证书;逾期不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并取消当前年度全部考试科目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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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Z2 0 1 0 5 0物权法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 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年1 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物权法》共分为1 9章247条。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2201051掌握抵押权
在《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鉴于那部分内容未列入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此处不作介绍,仅介绍《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后文的质权和留置权也如此处理。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
1.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买受人的效力
《物权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对承租人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2201 052掌握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物权法》在动产质押部分作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进一步规定。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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