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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机电一级建造师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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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07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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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你的合同需要好好关注!


一、明确对方纳税资格

      签订合同时,您必须清楚对方的纳税资格,在合同中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一定要表述清楚,不能含糊、更不能易发生误解和歧义。

       1、“营改增”后,你的服务提供方可能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为你用作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分清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以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营改增”后,合同双方名称规范性高于原有营业税纳税体系。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将更为严格。营业税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增值税体系下,你必须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含在商品或价格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驾校的税负有不同影响,且对驾校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提供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要高于营业税税率,如果不向上下游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税负将会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采购过程除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分项核算不同税率服务内容

        营改增后,同一驾校可能提供多种税率服务,甚至同一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多税率项目情况。若兼营不同业务,你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金额,明确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后果非常严重,**高会面临无期徒刑处罚,因此合同条款中应当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五、规避不一致风险

      1、国税总局要求“三流一致”,以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即资金流(银行收付款凭证)、票流(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必须相互统一,其真实意思是收款人、开票人和货物销售人或劳务提供人必须是同一法律主体,且付款人、货物采购人或劳务接收人也必须是同一法律主体,若三流不一致,将不得抵扣税款。

      2、合同必须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六、跨期合同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风险;

      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项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

      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合同条款上并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避:

       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

      二是必须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

      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七、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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