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确认工程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由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签名。施工单位。
2.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交项目质量评估报告,审核签字。监事会主任和监事会负责人。
3。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验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设计文件和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检验,并提交书面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为exa。由项目经理和单位经理共同挖掘并签字。
4。建设(监理)单位初步组织试验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各方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填写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理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5。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小组,确定验收计划。
施工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小组。验收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对较大或者较复杂的工程,应当制定验收计划。
6。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应提前7天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报质监部门检查。
7.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会议,组织验收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如有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理部门监理人员到现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
8。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施工、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写出整改报告,送质监站。监理人员参与重要整改内容的评审。
9。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验收标准进行整改后,重新验收合格。
10。验收记录
验收后5日内,监理机构应将监理报告报送县住建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县住建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