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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对于报考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而言,考试大纲相当于考试的核心所在,直接决定着考生复习的方向和重点。为帮助考生抓住考点进行复习,今天,优路教育将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分享给大家。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2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2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2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2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翩度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2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2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2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2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22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2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2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22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22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22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222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222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

222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22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22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222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222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2220600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2Z2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Z2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2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2Z2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Z2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2Z2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2Z208030 仲裁制度

2Z208040 调解与和解制度

2Z208050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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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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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承揽人的留置权

协助和验收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揽人的留置权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期限、方式和效果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责任

一般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继续实际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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